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自建设伊始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包含现状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2、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常见严重行业:采矿业、纺织印染、造纸、印刷、木制/金属家具制造、化学原料制造等。
详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
总体布局、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监护、个人防护用品、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